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贸易结算用电表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案
浏览次数:
次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000732460694A |
法定代表人 |
李树伟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水库路中段4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稽罚字〔2021〕3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杨晓伟(执法证号160400300018 |
违法事实 |
2021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楼贸易结算用电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后勤基建处管理的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楼学生用电表外观没有检定标签和检定铅封,不能提供电表检定证书,涉嫌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2021年3月18日经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调查确认: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楼安装贸易结算用电表计380块,投入使用时间2016年。电表名称:单相电子式预付费电能表,规格型号DDSY5111型,制造单位:烟台海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该批学生用电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内的产品,应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你学院上述的380块贸易结算用电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属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调查核实你学院系首次违法,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贸易结算用电表无违法所得。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用电抄表记录、商户缴费收据,未强制检定电表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用电经营利润核算表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九章第二节《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裁量标准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法制审核同意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处以每台(件)二百元的罚款,罚款合计:柒万陆仟元整(76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5月1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