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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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22MA47RL7G08 |
法定代表人 |
卢铱玮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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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1〕4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建明(执法证号:16040030042)、裴自红(执法证号:16040030010)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叶县美林湖西门的“乐高机器人活动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门口玻璃橱窗内有“LEGO”标志机器人模型,门口上方有“艾乐高机器人活动中心”牌匾,店内大厅两侧、前台背景墙有“LEGO education 乐高机器人活动中心”、“LEGO education”标志,教室墙上有“LEGO education 乐高活动中心”标志。 |
主要证据材料 |
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行政投诉书、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文处理笺(编号:n34),证明案件来源;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行政投诉书,证明“LEGO”(指定颜色)、“乐高”、“LEGO education”、“LEGO education乐高活动中心”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卢铱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事实;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LEGO”(指定颜色)、“乐高”、“LEGO education”、“LEGO education乐高活动中心”注册商标事实;询问笔录2份、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行政投诉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事实;情况说明1份、收据8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违法经营额;当事人提供经营场所涉案商标使用整改后照片12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 版)》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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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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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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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6.16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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