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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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41222MA2MRJHG91 |
法定代表人 |
王贺奎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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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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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1〕2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建明(执法证号:16040030042)、裴自红(执法证号:16040030010) |
违法事实 |
在湛河区神马大道中段平顶山市高阳大药房有限公司二分店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针叶樱桃维生素C咀嚼片”(生产批号20191201)外包装标注“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 专利号:2018305307157”,“芦荟通便TM压片糖果” (生产批号20191201)外包装标注“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 专利号:20183053071.5”,均未标明专利种类。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贺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询问通知书1份、EMS快递单(回执)1份,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事实;3、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平顶山市高阳大药房有限公司二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针叶樱桃维生素C咀嚼片”和“芦荟通便片TM压片糖果”外包装盒及复印件各1份、外观专利授权书及外观专利证书复印件各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4、当事人提供产品外包装印刷交易说明、平顶山市高阳大药房有限公司二分店提供的当事人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外包装广告费用情况。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七章第一节四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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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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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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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5.1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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