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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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9F7QM22R |
法定代表人 |
王星星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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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1)5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建明(执法证号:豫D01-674610)、邢武军(执法证号:豫D01-884969) |
违法事实 |
湛河区南环路街道公园里花卉B馆02的“乐多机器人活动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门头为“乐多机器人活动中心”,门头左上方有“LEDO education”标志,门口玻璃橱窗摆放有“LEGO”标志的机器人模型,店内大厅两侧、前台背景墙有“LEGO education”标志,教室墙上彩色宣传展板有“LEGO education 乐高活动中心”标志 |
主要证据材料 |
1.投诉材料 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和商标侵权的具体情况;2.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事实;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星星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 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 10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在使用“LEGO”等商标的事实;5.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王星星所作的《询问笔录》1 份、经营情况说明1份、收据复印件6份、信息记录表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在使用“LEGO”等商标的具体情况和取得的违法经营额; 6.当事人提供其经营场所整改后的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由出具人或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之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2020 版)》第六章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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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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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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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伍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6.3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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