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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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329MA3XET5A1M |
法定代表人 |
杨会敏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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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停止发布;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1)5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何坚(执法证号16040030016)、陈国力(执法证号16040030005) |
违法事实 |
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永康路交叉口向北30米路东的平顶山市丙火山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疣瘊消”(规格:30ml;生产批号:20191001),【卫生许可证号】豫卫消证字(2017)第0024号,其包装盒正面印有“全天然 无腐蚀 不留疤”等词语。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平市监明电【2021】15号)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依法专项检查事实) 2、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依法检查事实) 3、当事人出具的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平顶山鸿康源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随货同行出库复核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将该产品销售给平顶山丙火山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事实) 5、平顶山市丙火山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一份;(证明销售公司身份) 6、洛阳杰克邦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销售单复印件各一份、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将该产品销售给平顶山鸿康源医药有限公司事实) 7、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8、当事人出具的销售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该产品销售给洛阳杰克邦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事实) 9、当事人出具的加工定做合同、发票、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该产品包装设计制作费用及设计印制者不知该产品包装违法的事实) 10、平市监专询字【2021】111号询问调查通知书、平市监专限字【2021】10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平市监专询字【2021】119号询问调查通知书、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书各一份;(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11、EMS特快专递单据三份;(证明送达事实) 12、“疣瘊消”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3、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1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七章第一节处罚依据一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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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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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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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7.15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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