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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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608253431868989 |
法定代表人 |
李勇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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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停止发布;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1〕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建明(执法证号:豫D01-674610)、邢武军(执法证号:豫D01-884969) |
违法事实 |
在卫东区园丁路东段卫东区园丁社区卫生服务站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江西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年康御堂®紫花地丁透皮抑菌膏”(批号20191201)外包装标注“传承了数百年的宫廷秘方”、“宫廷秘方 至尊品质”等内容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2、询问通知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EMS快递单(回执)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事实;3、卫东区园丁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复印件1份、主要负责人郝玉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百年康御堂®紫花地丁透皮抑菌膏”(批号20191201)外包装1份、产品说明书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汤绍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4、江西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证明“百年康御堂®紫花地丁透皮抑菌膏”(批号20191201)出厂检验合格的事实;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百年康御堂”商标申请注册情况;6、江西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库单1份、永丰县铭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永丰县铭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1份、永丰县铭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在平顶山销售渠道情况;7、印刷合同复印件1份、温州市华阳印业有限公司送货单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书(委托产品外包装生产)1份、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该批次产品广告费用;8、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情况。以上证据均由出具人或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七章第一节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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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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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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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 2、罚款叁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6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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