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惠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东方骏景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浏览次数:
次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9FGAW136 |
法定代表人 |
李冬梅 |
地址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1)3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建明(执法证号:豫D01-674610)、邢武军(执法证号:豫D01-884969) |
违法事实 |
在卫东区贸易广场东方骏景北门12号门面房平顶山市惠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东方骏景店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河南悦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医用退热贴”产品外包装标注“预期用途 提神醒脑 高烧应急”等内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李冬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执1份,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事实; 3、平顶山市惠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东方骏景店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黄春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医用退热贴(产品批号20200501)”产品外包装1份、产品使用说明书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询问笔录1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备案号:豫械备20180017号)复印件1份、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涉案产品退回供货商的事实; 4、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备案号:豫周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05号)复印件1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备案号:豫械备20180017号)复印件1份、协助调查函1份、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1份,证明河南悦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医用退热贴”医疗器械备案情况; 5、河南悦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销售复核出库单复印件1份、平顶山鸿康源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库复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销售渠道; 6、河南悦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检验书号:20200502)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医用退热贴(产品批号20200501)”出厂检验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出具人或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照《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
法制审核情况 |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如下处罚:罚款壹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5.31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