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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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5686346633 |
法定代表人 |
王连军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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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1)5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建明(执法证号:豫D01-674610)、邢武军(执法证号:豫D01-884969) |
违法事实 |
发现当事人营业期限到期后未及时变更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2.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刘路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及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事实;4.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询问笔录1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份、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以上证据均由出具人或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一章第一节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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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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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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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叁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6.25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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