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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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40111084854803A |
法定代表人 |
肖安平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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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停止发布;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1〕2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建明(执法证号:16040030042)、裴自红(执法证号:16040030010) |
违法事实 |
在湛河区湛南路与诚朴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平顶山市源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广州市伊丽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西省欣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纯美思忆®芦荟胶(抑菌剂)(生产批号XQCC06A)”外包装标注“★透明质酸纳发挥保水作用,在皮肤表面形成一层透气的薄膜,使皮肤光滑湿润,能润泽肌肤,提供营养,达到润滑、饱满、补水之功效。★库拉索芦荟叶粉,能在皮肤表面形成一层光滑的保湿膜,减少皮肤水分流失。集舒缓、补水、保湿、滋润、修护、清痘于一身,收细毛孔,改善皮肤毛孔粗糙,帮助肌肤水油平衡,使肌肤清爽细腻。★燕麦来源的葡聚糖,能滋养皮肤,补水、舒缓、修护肌肤,有效舒缓肌肤不适。”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肖安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2、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事实;3、平顶山市源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纯美思忆®芦荟胶(抑菌剂)(生产批号XQCC06A)”外包装1份、产品说明书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孙香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4、纯美思忆®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商标授权使用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注册商标合法使用;5、生产委托书及被委托方江西省欣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立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企业生产主体资格;6、江西省欣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芦荟胶(抑菌剂)企业标准(Q/XQ 059-2017)复印件1份,证明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的事实;7、广州市伊丽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出库单1份、平顶山敬雯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平顶山敬雯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系当事人生产销售的;8、广州市伊丽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康亦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信用报告各1份、东莞市印迹包装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广州市康亦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询问笔录1份、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童志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该批次产品外包装广告费用。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七章第一节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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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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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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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 2、罚款叁万壹仟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4.26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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