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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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40101565998146R |
法定代表人 |
陈丹霞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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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停止发布;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罚(2021)6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何坚16040030016 陈国力 16040030005 |
违法事实 |
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与轻工路交叉口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购物广场盛世店二楼日化区货架上,当事人生产的“强力洁厕净(500克)”双瓶惊喜装,标签上标注“除菌率99.9%*”等词语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假冒伪劣商品领域治理工作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依法专项检查事实) 2、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依法检查事实) 3、当事人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各二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河南恒旭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随货同行发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将该产品销售给河南恒旭商贸有限公司事实) 5、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购物广场盛世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随货同行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销售公司身份) 6、当事人出具的发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该产品销售给河南恒旭商贸有限公司事实) 7、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8、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分析检测报告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该产品已作检测事实) 9、当事人出具的买卖合同、发票、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该产品包装设计制作费用事实) 10、平市监专询字【2021】116号询问调查通知书、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书各一份;(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11、EMS特快专递单据一份;(证明依法送达事实) 12、“强力洁厕净(500克)”双瓶惊喜装产品现场拍摄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3、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1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事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七章第一节处罚依据一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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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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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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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罚款陆万叁仟零叁拾元整(6303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8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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