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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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609827511450161 |
法定代表人 |
周和平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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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停止发布;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1)5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何坚(执法证号16040030016)、陈国力(执法证号16040030005) |
违法事实 |
在位于卫东区优越路中段路南的平顶山市凯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时中发现,其销售的“乌蛇止痒膏” (规格:20g/支;生产批号:20200305)由当事人生产,其外包装上标有“中药乳膏”字样, |
主要证据材料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加强2021年春节、“两会”期间广告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平市监明电【2021】15号一份(共6页);(证明依法专项检查事实) 2、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依法检查事实) 3、平顶山市凯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店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销售商身份) 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销售商陈述的事实) 5、平顶山市凯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九润百氏药业(中山)有限公司出库清单一份;(证明平顶山市凯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三九润百氏药业(中山)有限公司购进该产品并上架销售的事实) 6、平顶山市凯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出具当事人的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180701(共8页)、江西盖天灵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TL132-2010(共5页)、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证明该产品依法检测事实) 7、三九润百氏药业(中山)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产品购销合同、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东莞市南粤三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各一份及情况说明一份;(证明销售商身份及购销货情况的事实) 8、东莞市南粤三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东莞市南粤三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江西盖天灵药业有限公司(出库单)、江西盖天灵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江西盖天灵药业有限公司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销售商身份及从当事人处购货情况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七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节处罚依据一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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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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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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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罚款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7.15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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