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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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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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叶惠英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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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停止发布;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1〕2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邵继平(执法证号:1604003020)、赵晶磊(执法证号:豫:16040030148)、郑彦(执法证号:豫:1604003062)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新城区超市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东莞市威亮实业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望湖百货超市销售的20230805C101“碧高”高效抑菌洗洁精,产品外包装宣传语含有“强效去菌王”, |
主要证据材料 |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 当事人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受委托人给予的权限; 3、 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违法; 4、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碧高系列产品外包装是当事人设计的; 5、 碧高系列产品外包装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广告违法; 6、 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开封市威亮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权限; 7、 开封市威亮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 8、 开封市威亮实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广告违法; 9、 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权限; 10、 采购合同一份,证明广告费用; 11、 装车单一份,证明供货渠道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 版)》第十五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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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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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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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零陆佰叁拾元伍角(130630.5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4月2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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