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方之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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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100MA3X769049
法定代表人 李高伟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发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字(2021)5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何坚16040030016 陈国力 16040030005
违法事实 平顶山市丙火山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东方之花®草本抑菌洗液”(规格:200ml\瓶;生产批号:20200316),【卫生许可证号】豫卫消证字(2016)第0011号,其包装盒正面右上方印有“CCTV央视网com商城 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等词语。
主要证据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合作协议、产品外包装设计样图及设计费发票、包装印刷品承印合同及发票、产品出库单、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七章 广告监督管理 第一节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罚款壹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 6月 1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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