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品恒安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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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品恒安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1101053355689172 |
法定代表人 |
余健 |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甲61号2号楼2层A-205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为罚、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1 〕 35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16040030146 |
违法事实 |
北京品恒安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立案审批表、安全监察指令书、调查笔录、行政相对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涉案叉车相关资料及购买发票等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二章第一节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裁量标准轻微违法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经法制审核并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过集体讨论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5-25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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