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伟太纺织品有限公司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行政处罚案(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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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飞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地址 |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应急工贸罚〔2026〕3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随军(16040024095)刘东方(16040024159) |
| 违法事实 | 厂区污水井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 主要证据材料 | 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副理和管理部主办询问笔录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副理和管理部主办的任职证明;企业整改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副理和管理部主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
| 处罚依据 |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213条第2项。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
| 集体讨论情况 | |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23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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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