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沟尾矿库现状部分子坝高度与设计不符,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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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81758398016P
法定代表人 梁平正
地址 平顶山市舞钢市庙街乡冷岗村西北500米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应急罚〔2024〕8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沈岩16040024063 党培16040024080
违法事实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12月11日对重点县开展“六查一打”专项整治暨专家帮扶指导发现该公司六条隐患:第5项现状部分子坝高度与设计不符。
主要证据材料 1、《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函》非煤督〔2023〕63号;2、《现场检查记录》(豫平)应急危化现记〔2024〕6号;3、黄沟尾矿库负责人张贯卫调查询问笔录;4、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曹明祥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 2024 年1月 19 日对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沟尾矿库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现状部分子坝高度与设计不符。 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1、《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函》非煤督〔2023〕63号;2、《现场检查记录》(豫平)应急危化现记〔2024〕6号;3、黄沟尾矿库负责人张贯卫调查询问笔录;4、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曹明祥调查询问笔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该项目工程投资额为人民币690万元,“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决定对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沟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罚款。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顶山工行建西支行,账号 1707520319201021576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3月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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