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巷道交叉口缺少安全 指示标志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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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81758398016P |
法定代表人 |
梁平正 |
地址 |
平顶山市舞钢市庙街乡冷岗村西北500米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应急罚〔2024〕1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沈岩16040024063 党培16040024080 |
违法事实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12月12日对重点县开展“六查一打”专项整治暨专家帮扶指导发现该公司七条问题:1、副井梯子间无照明设施;2、-90中段水泵房三台无铭牌及矿安标志;3、-72标高处封闭不彻底、不规范;4、采掘工作面无照明、无通风设施。 |
主要证据材料 |
1、《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函》非煤督〔2023〕63号;2、《现场检查记录》(豫平)应急危化现记〔2024〕4号;3、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经理胡红强、总工程师李彬的《调查询问笔录》。 |
处罚依据 |
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行为2、行为3、行为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危化罚集〔2024〕4、5号 案件名称: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巷道交叉口缺少安全指示标志等案、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主要负责人胡红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案 讨论时间2024 年 2 月 7日 10 时 00 分至 2024 年2 月 7日11 时30 分 地点 局二楼会议室 集体讨论原因 该案件最终行政处罚内容及罚款额度 主持人 孙宝印 职务 书记 汇报人 赵彦阁 记录人 乔黎明职务 办公室主任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孙宝印(书记)、梁水成(副局长)、杨团会(副局长)、李艳玲(纪检组长)、李红亮(二级调研员)、许东辉(二级调研员)、和新力(二级调研员)、高幸国(二级调研员)、宋爱红(四级调研员)、王文渊(四级调研员)、赵彦阁(支队长) 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无 讨论内容: 1、拟处罚主体是否合法;2、执法程序是否适当;3、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4、处罚的依据是否准确;5、处罚的裁量是否适当等内容。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河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12月12日对重点县开展“六查一打”专项整治暨专家帮扶指导发现该公司七条问题:1、副井梯子间无照明设施;2、-90中段水泵房三台无铭牌及矿安标志;3、-72标高处封闭不彻底、不规范;4、采掘工作面无照明、无通风设施(重大事故隐患);5、多处巷道交叉口缺少安全指示标志;6、六大系统检测监控运行异常,-72标高处风速显示为零(重大事故隐患);7、动火作业制度未进行合理分级管控。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危化队对该公司进行核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证实上述问题真实存在。行为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九十九条第一项,违法三处以上七处以下为较重违法行为应处1.5万至3万,该企业违法三处,属于较重违法行为,拟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罚款。行为3、行为4、行为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3台(套)以上5台(套)以下,属较重违法行为,应处二万至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行为4、行为6均是重大事故隐患,故拟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玖仟元(¥39000)罚款。合并处罚:拟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罚款。该公司经理胡红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二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鉴于本案查处的为重大隐患,拟对该公司经理胡红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26日局案审会对上述讨论内容进行审查,认为该案件处罚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根据其违法事实情况,讨论决定拟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罚款,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经理胡红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2024年1月31日我局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和胡红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此期间,该公司和被处罚人均未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现拟对该公司和胡红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呈请局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审查。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孙宝印:同意案审会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罚款,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经理胡红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依照法律法规程序办案。梁水成:同意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罚款,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经理胡红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 杨团会:同意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罚款,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经理胡红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 李艳玲:同意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罚款,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经理胡红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 李红亮:同意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罚款,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经理胡红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 许东辉:同意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罚款,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经理胡红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 和新力:同意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罚款,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经理胡红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 高幸国:同意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罚款,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经理胡红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 宋爱红:同意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罚款,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经理胡红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 王文渊:同意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罚款,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经理胡红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 赵彦阁:同意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罚款,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经理胡红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 结论性意见: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罚款,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经理胡红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 |
处罚内容 |
本机关于 2024 年1月 19 日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多处巷道交叉口缺少安全指示标志;2、-72标高处封闭不彻底、不规范;3、采掘工作面无照明、无通风设施(重大事故隐患);4、六大系统检测监控运行异常,-72标高处风速显示为零(重大事故隐患)。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1、《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函》非煤督〔2023〕63号;2、《现场检查记录》(豫平)应急危化现记〔2024〕4号;3、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经理胡红强、总工程师李彬的《调查询问笔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九十九条第一项,违法三处以下为一般违法行为应处1.5万,违法三处以上七处以下为较重违法行为应处1.5万至3万,该企业违法三处,介于一般违法和较重违法行为之间,又属于非煤矿山施工企业,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高危行业,应当在一般程度幅度内中间值裁量。决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罚款。 行为2、行为3、行为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3台(套)以上5台(套)以下,属较重违法行为,应处二万至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原安监总局75号令,三处设施均属于安全设备,重大隐患应顶格处罚,且存在3处,决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玖仟元(¥39000)罚款。 合并处罚:决定对河南舞钢中加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罚款。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顶山工行建西支行,账号 1707520319201021576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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