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外围铁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等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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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81758398016P
法定代表人 梁平正
地址 平顶山市舞钢市庙街乡冷岗村西北500米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应急罚〔2024〕1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沈岩16040024063 党培16040024080
违法事实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12月12日对重点县开展“六查一打”专项整治暨专家帮扶指导发现该公司10条问题:其中1、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绘制不规范;2、未对全员进行自救器使用培训;3、动火作业票只有矿方领导审批签字,无矿方职能部门审批;
主要证据材料 1、《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函》非煤督〔2023〕63号;2、《现场检查记录》(豫平)应急危化现记〔2024〕3号;3、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外围铁矿项目经理朱厚军的调查询问笔录;4、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外围铁矿项目总工李太红的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依据 行为1、行为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行为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 2024 年1月 19 日对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外围铁矿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人员定位系统未显示八点班带班下井领导轨迹;2、井下专用运送人车检测报告有效期至2023年9月15日(重大事故隐患);3、-60M、-240M中段错车道无安全警示标志。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1、《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函》非煤督〔2023〕63号;2、《现场检查记录》(豫平)应急危化现记〔2024〕3号;3、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外围铁矿项目经理朱厚军的调查询问笔录;4、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外围铁矿项目总工李太红的调查询问笔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行为1、行为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未对3台(套)以下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属一般违法,应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该公司仅有一台井下运人车辆,检查当天杨平矿长一人定位器电弱,不显示入井轨迹。决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 行为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未在3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该项目部未在-60M、-240M中段错车道两处设置。决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 合并处罚:决定对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外围铁矿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顶山工行建西支行,账号 1707520319201021576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3月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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