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乾利非金属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鲁山县东银洞沟硅灰石矿未在有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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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乾利非金属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3712657051G |
法定代表人 |
田向阳 |
地址 |
鲁山县让河乡头道庙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应急罚〔2024〕 20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双民 16040024089、段慧娜16040024040 |
违法事实 |
2024 年1 月19 日,平顶山市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鲁山县应急局执法 人员到平顶山市乾利非金属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鲁山县东银洞沟硅灰石矿, 核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 年12 月11 日至16 日对重点县开展“六查 一打”专项整治暨专家帮扶指导发现的问题。核查发现:主要运输道路 急弯、陡坡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 |
主要证据材料 |
1、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函》(非煤督〔20 23〕63 号);2、现场检查记录(豫平)应急机动现记〔2024〕11 号;3、调查询问 笔录1 份:对该单位总经理姚红旗的询问,证明主要运输道路有1 处急弯、陡坡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 |
处罚依据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2024 年 01 月 19 日对平顶山市乾利非金属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鲁山县东银洞沟硅灰石矿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运输道路急 弯、陡坡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 主要证据包括:1、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函》(非煤督〔20 23〕63 号);2、现场检查记录(豫平)应急机动现记〔2024〕11 号;3、调查询问 笔录1 份:对该单位总经理姚红旗的询问,证明主要运输道路有1 处急弯、陡坡未 设置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 年版)》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未在3 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下 罚款。(该单位有1 处未设置警示标志)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7300 元(柒仟叁 佰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缴至平顶山工行建西支行 , 账号1707520319201021576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企业所属县(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 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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