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宏大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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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宏大加油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2688153127M |
| 法定代表人 | 赵亚丽 |
| 地址 | 叶县龚店乡十里铺村南200米路东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应急罚[2024]1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双民16040024089 司新伟16040024040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10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平顶山市宏大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通过检查现场和对在场工作人员的询问,发现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 主要证据材料 | 1. 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4〕执机动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4〕执机动3号:证明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中发现:该站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经对该单位总经理华培营的询问,由于工作原因,耽误了,证实该站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 |
| 处罚依据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要求: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对平顶山市宏大加油站处贰万(20000)元整的行政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22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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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