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卡特眼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组织培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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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宝丰卡特眼镜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1MA44WNNT96 |
法定代表人 |
耿永超 |
地址 |
平顶山市宝丰县产业集聚区兴宝路1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3]4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双民16040024089段慧娜16040024040 |
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17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按照《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监督检查计划》,对宝丰卡特眼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2022年5月发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布令批准人未签字或盖章,未组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开展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 |
主要证据材料 |
1. 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3〕执机动2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平 )应急责改〔2023〕执机动27号】:证明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中发现:2022年5月发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布令批准人未签字或盖章,未组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开展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经对宝丰卡特眼镜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牛儒彬的询问,证实该公司未对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2022年5月发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教育培训;3. 2023年5月发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封面及应急组织机构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正在使用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或者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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