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之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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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省天之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107421663X3
法定代表人 古威
地址 宝丰县产业集聚区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3〕3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王双民 16040024089、司新伟16040024097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21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按照《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监督检查计划》,对河南省天之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主要证据材料 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 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3〕执机动1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3〕执机动15号:证明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中发现: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经对该单位安全管理员李亚飞的询问,证实由于疫情、市场等情况的影响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未开展演练。
处罚依据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等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 2023 年 8月 24日对河南省天之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 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3〕执机动1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3〕执机动15号:证明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中发现: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经对该单位安全管理员李亚飞的询问,证实由于疫情、市场等情况的影响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未开展演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的要求: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组织演练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六个月以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六个月以上一年内未组织演练的,裁量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等次,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等次 。 按照以上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11000(壹万壹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顶山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 1707520319201021576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3 年 9月 1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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