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高嘉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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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巨高嘉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46FYW830 |
法定代表人 |
李肇琪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黄河路37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应急罚〔2023〕33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伟16040024072;孙保军16040024092 |
违法事实 |
根据平顶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23年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工作要点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6日至27日按执法方案对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该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了《巨高嘉业隐患排查统计表》用于记录相关隐患排查治理内容,但其中缺少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记录》((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现记〔2023〕93号);证据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责改〔2023〕45号);证据3.用于记录相关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的《巨高嘉业隐患排查统计表》复印件;证据4.2023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会议室对该单位常务副总经理吕莉莉和安全员宋新鸽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一)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二)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三)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四)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准(试行)》第六十条第一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包括记录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场所,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等,以下类同)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准(试行)》第六十条第一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包括记录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场所,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等,以下类同)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陈述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该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合法,案件执法程序适当,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准确,幅度得当。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9000(壹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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