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富昌选煤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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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宝丰县富昌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1785095600F
法定代表人 铁书杰
地址 宝丰县张八桥镇苗李村西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3] 3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王双民16040024089 段慧娜16040024040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30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宝丰县富昌选煤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生产车间内压滤机、煤泥池、配电柜、上行通道梯、浮选机安全通道5处岗位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按照程序于7月5日移交给平顶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处理。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对宝丰县富昌选煤有限公司厂长丁庆华进行了询问和现场拍照核实。经现场查看其中压滤机属于一般生产设备,不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未查到和压滤机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有关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 现场检查记录(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现记〔2023〕煤行0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责改〔2023〕煤行04号:证明你单位未在4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经对你单位厂长丁庆华的询问,证实厂房部分区域警示标志确实存在缺失;3.照片4张:煤泥池、配电柜、上行通道梯、浮选机安全通道未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依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的要求:“未在3处以上7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裁量违法行为等次为较重等次,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本案该单位违法行为有4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主体合法、程序适当、依据准确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04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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