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马万水分公司舞阳项目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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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马万水分公司舞阳项目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130400784059843N |
法定代表人 |
王剑飞 |
地址 |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马万水分公司舞阳项目部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2]2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沈岩:16040024063 党培:16040024080 |
违法事实 |
行为2涉嫌违反《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10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为12涉嫌违反《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记录》2、对该公司常务副经理王剑飞的讯问笔录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清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的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等次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主体合法、程序适当、依据准确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对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马万水分公司舞阳项目部给予警告,并处伍万伍仟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 年9月 2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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