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春香个人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香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周庄8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2]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文彦:16040024065 党培:16040024080 |
违法事实 |
2022年1月5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移交线索,内容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喜迎门婚庆红叶布艺商店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经核查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喜迎门婚庆红叶布艺商店(平顶山市新华区春香窗帘加工店)负责人王春香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喜迎门婚庆红叶布艺商店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经核查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喜迎门婚庆红叶布艺商店(平顶山市新华区春香窗帘加工店)负责人王春香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拟对王春香处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元的行政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等次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主体合法、程序适当、依据准确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拟对王春香处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月2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