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富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四名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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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富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5MA9GQMT637 |
法定代表人 |
薛东阁 |
地址 |
郏县城关镇凤翔大道东段2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2]1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郭鹏16040024046 司新伟16040024097 |
违法事实 |
2022年6月1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现场从事焊接作业的张高斋、孙吉超、李航登、韩少培等四名员工没有经过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工操作资格证. |
主要证据材料 |
1. 现场检查记录( 平 )应急现记〔2022〕执3(1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平 )应急责改〔2022〕执3(15)号:证明2022年6月1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四名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调查询问笔录(1)经对该公司从事焊接作业的张高斋、孙吉超、李航登、韩少培等四名员工的询问;( 2)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张谦的询问,证实其没有对上述四名员工进行培训。 |
处罚依据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严重等次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主体合法、程序适当、依据准确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47000(肆万柒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17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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