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山矿区露天转地下215万吨/年开采工程生产系统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监测,保证正常运转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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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山矿区露天转地下215万吨/年开采工程生产系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818719569565
法定代表人 薛国平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朱兰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应急罚〔2023〕29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伟16040024072;宋戈16040024049
违法事实 2023年 4月7日至4月21日对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山矿区露天转地下215万吨/年开采工程生产系统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监测,保证正常运转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井下是-385 中段 15、18、38、35 号视频监控探头故障。-340 中段 41、39、47、23、32 号视频监控探头故障。2.-385 中段采场 83 探矿口施工点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当,有吸循环风现象;83 探矿口 CO 传感器位置悬挂不当,360 视频监控垂落未固定安装;83 探矿口处有一处喷浆体片帮。3.-340 废弃的通风巷有动力电缆通过,且未悬挂警示标志及原名称。4.-400 中段车场西运输巷口动力电缆和信号电缆缠在一起。上述违法行为1按照《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T2053-2016)5.4基本功能中5.4.6视频监控系统功能要求: a )“应具有井下及地面图像采集、传输和显示等功能,并保持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性,……。”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监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违法行为2按照《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AQ2013.2-2008)4局部通风中4.4“压人式通风进风口应设在新鲜风流处,并防止产生循环风;……。”的规定;违法行为3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2.8井巷维护和报废中 6.2.8.6 废弃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时应留有泄水条件。封闭墙上应标明编号、封闭时 间、责任人、井巷原名称。封闭前入口处应设明显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封闭墙在相应图纸上标出, 并归档永久保存。报废井巷的地面入口周围应设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违法行为4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2电缆中6.7.2.6“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或光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电力电缆应在通信电缆下方,且净距不小于 100mm;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或光缆在井筒内敷设时,净距不小于 300mm;”的规定,违法行为2和4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均已经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现记〔2023〕非煤011);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责改〔2023〕非煤011号);3. 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在舞阳矿业公司2楼会议室对该单位矿长王志华和安全员王哲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事项:1.井下是-385 中段 15、18、38、35 号视频监控探头存在故障。-340 中段 41、39、47、23、32 号视频监控探头存在故障;2.-385 中段采场 83 探矿口施工点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当,有吸循环风现象;3.-400 中段车场西运输巷口确实存在动力电缆和信号电缆缠在一起的情况;4. -340 废弃的通风巷有动力电缆通过,且未悬挂警示标志及原名称。
处罚依据 1.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二十条第三项“未对7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针对该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罚款45000(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2和违法行为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3台(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两项问题隐患合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针对该两项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合并作出罚款19000(壹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八条第一项“未在3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针对该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罚款8000(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柒万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6-27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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