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案庄王道行矿区赵案庄矿段(八台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监测,保证正常运转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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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案庄王道行矿区赵案庄矿段(八台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818719569565
法定代表人 薛国平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八台矿建办事处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应急罚〔2023〕3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伟16040024072;;孙保军16040024092
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案庄王道行矿区赵案庄矿段(八台矿)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隐患:1.副井口梯子间安全出口盖板不符合要求。2.井下中央变电所泵房电缆穿墙标识位置不对。变电所内无漏电保护试验记录。水泵检修记录和变电所检修记录混用。3.井下中央泵房有一台应急灯故障。4.-400中段测风站风速传感器数值与测风牌板有误差。5.-400中段3000通道口内30m处有四架棚子棚腿向内倾斜过大。-400中段3000通道有一处巷道片帮。6.副井绞车房设备点检记录3月28日未填写,钢丝绳检查记录混用。7.-400中段采场的三台360视频监控探头故障。8.应急演练内容不规范。9.副井罐笼内有淋水。10.矿区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下风管水网系统图、通风系统不规范。11.-400中段3000-3500二步采场工程未上实测图,与实测图不符。12.-400中段3000-3500二步采场外口未设置巷标。13.井下部分巷道采用锚杆支护,但矿井没有进行锚杆拉拔试验。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现记〔2023〕非煤09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责改〔2023〕非煤009号);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现决〔2023〕非煤009号);4.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在舞阳矿业公司2楼会议室对该单位矿长张高飞和安全员于利民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事项:1.井下中央泵房有一台应急灯故障;2.-400中段采场的三台360视频监控探头故障,影响正常传输、显示;3.-400中段3000-3500二步采场外口未设置巷标;4.-400 中段 3000-3500 二步采场工程未上实测图,与实测图不符;5.井下部分巷道采用锚杆支护,但矿井没有进行锚杆拉拔试验。
处罚依据 1.违法行为1、2、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二十条第二项“未对3台(套)以上7台以下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属于较重违法行为,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三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3项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八条第一项“未在3处以下有较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共4页 第3页 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柒万叁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6-27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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