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成矿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立4名新员工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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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天成矿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5597636633M |
法定代表人 |
赵铁军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东工人镇镇中路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应急罚〔2023]3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万照 16040024068、郭鹏16040024046 |
违法事实 |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天成矿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平顶山天成矿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4名新员工(苏旭、张启明、陈昊、魏莉莉)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主要证据材料 |
1. 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3〕4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平 )应急责改〔2023〕22号】、2.询问笔录二份,(一)对安环部副主任科员董倩的询问;(二)对人力资源部副部长的询问。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要求:未如实记录5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以下类同)。行政处罚标准为:处两万元以下罚款。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等次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该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天成矿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平顶山天成矿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4名新员工(苏旭、张启明、陈昊、魏莉莉)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 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3〕4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平 )应急责改〔2023〕22号】、2.询问笔录二份,(一)对安环部副主任科员董倩的询问;(二)对人力资源部副部长的询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要求:未如实记录5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以下类同)。行政处罚标准为:处两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等次 。 本机关对你(单位)公司决定给予 18000(壹万捌千)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顶山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 1707520319201021576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 年5月30 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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