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康鑫豆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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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康鑫豆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2MA46PCGP5A
法定代表人 胡仕林
地址 平顶山市示范区十一矿路井营村1号厂房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3]2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王双民16040024089 李晓莉16040024087
违法事实 2023年 3月31日新城区应急局对平顶山市康鑫豆制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 平 )应急现记〔2023〕执机动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责改〔2023〕7号,证明2023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调查询问笔录:经对该单位厂长杨艳波的询问,证实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要求: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等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23 年4月28日对平顶山市康鑫豆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现场检查记录( 平 )应急现记〔2023〕执机动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责改〔2023〕7号,证明2023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调查询问笔录:经对该单位厂长杨艳波的询问,证实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要求: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等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顶山工行建西支行,账号 1707520319201021576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 5月 29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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