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选煤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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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选煤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739089306J |
法定代表人 |
曾庆刚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八矿院内270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3]2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万照 16040024068、司新伟16040024097 |
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17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主洗楼加压过滤机2处安全通道未设置安全警示牌,磨煤筛2处安全通道未设置安全警示牌,中控室西侧2处安全通道未设置安全警示牌,浮选机2侧安全通道未设置安全警示牌,四楼吊装口未设置防坠落警示牌。 |
主要证据材料 |
1. 现场检查记录(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现记〔2023〕执3(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责改〔2023〕执3(9)号:证明2023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在9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经对该单位安全副总崔胜军的询问,证实因生产厂房改造,部分警示标志确实存在缺失;3.照片8张:主洗楼加压过滤机2处安全通道、磨煤筛2处安全通道、中控室西侧2处安全通道、浮选机2侧安全通道等8 处安全通道未设置安全生产警示牌。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的要求:未在7处以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裁量违法行为等次为严重等次,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 严重等次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本机关于 2023 年 4月 20日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选煤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在9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1. 现场检查记录(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现记〔2023〕执3(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责改〔2023〕执3(9)号:证明2023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在9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经对该单位安全副总崔胜军的询问,证实因生产厂房改造,部分警示标志确实存在缺失;3.照片8张:主洗楼加压过滤机2处安全通道、磨煤筛2处安全通道、中控室西侧2处安全通道、浮选机2侧安全通道等8 处安全通道未设置安全生产警示牌。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的要求:未在7处以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裁量违法行为等次为严重等次,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严重等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1000(叁万壹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顶山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 1707520319201021576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 年 4月 2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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