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乾利非金属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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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乾利非金属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3712657051G |
法定代表人 |
田向阳 |
地址 |
鲁山县让河乡头道庙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3]2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万照 16040024068、郭鹏16040024046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13日办理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田向阳,2020年4月28日办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至今仍为王少博。 |
主要证据材料 |
1. 现场检查记录【(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现记〔2023〕执3(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责改〔2023〕执3(8)号】,证明2023年4月13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2021年4月13日办理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田向阳,2020年4月28日办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至今仍为王少博;2.询问笔录一份,经询问该单位经理姚红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及时变更是因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规定不清楚;3.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上面的主要负责人不一致。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规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0000(贰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 年4月 2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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