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闭安全生产监控装置等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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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汝州市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82725846257P
法定代表人 于卫星
地址 汝州市丹阳东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3]2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伟16040024072;陈冠东16040024037
违法事实 1、该加油站与外包电工(一人)确实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不能提供外包电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记录;2、2023年3月6日,因加油站工作人员打扫配电房,造成双层罐泄露报警器插头松动,检查组提出问题后加油站当即进行了恢复(报警器正常运行)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现记[2023]24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责改[2023]13号);3.2023年3月23日、3月31日执法人员在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501办公室两次对该单位经理刘冰冰的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4-14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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