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深洋加油站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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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宝丰县深洋加油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1MA9G68P95C |
法定代表人 |
薛凤波 |
地址 |
宝丰县闹店镇连店村北400米平郏快速通道西侧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3]2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双民16040024089 段慧娜16040024040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14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宝丰县深洋加油站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记录( 平 )应急现记〔2023〕执机动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平 )应急责改〔2023〕执法执机动1号,证明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中发现,该站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2、调查询问笔录:经对该站总经理薛凤波的询问,证实该站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要求: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1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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