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华合炊具有限公司未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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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华合炊具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5094903816P |
法定代表人 |
雷国建 |
地址 |
郏县广天乡赵花园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3]1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万照 16040024068、郭鹏16040024046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9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未在 2台行车、两处区域的压锅机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主要证据材料 |
1. 现场检查记录【(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现记〔2023〕执3(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责改〔2023〕执3(5)号】:证明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1.该公司未在生产车间 2台行车、两处区域的压锅机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对该公司总经理雷国建的询问,证明该公司未在 2台行车、两处区域的压锅机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现场2台行车、两处压锅机区域的照片:现场 2台行车、两处区域的压锅机上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等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给予 15000(壹万伍千)元 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 年3月29 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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