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太阳石油城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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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太阳石油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7126551871 |
法定代表人 |
赵亚明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宝路九里山与北渡山交叉口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3]1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伟16040024072;王赟泽16040024086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20日对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太阳石油城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1、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2、未在有较大危险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共2处,卸油区卸油口、配电室主配电箱)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记录》((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现记[2023]17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责改[2023]8号);3. 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汇编目录复印件;4. 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拍摄于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卸油区卸油口、配电室主配电箱)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照片;5. 2023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在市应急管理局501办公室对该单位站长蔡崴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贰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3-3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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