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山矿“8.29”一般物体打击伤害事故案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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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马万水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130400784059843N |
法定代表人 |
杨俊 |
地址 |
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12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3]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双民16040024089段慧娜16040024040 |
违法事实 |
2022年8月29日0时50分左右,位于舞钢市钢城大道与朱兰大道交汇处西侧的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山矿-385中段27-1矿房第五小川处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8.8万元(人民币)。这起事故经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山矿“8.29”一般物体打击伤害事故案调查组调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复(平政文〔2023〕2号):“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意见,这起一般物体打击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山矿“8.29”一般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请示》(平应急〔2022〕137号);2、《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山矿“8.29”一般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平政文〔2023〕2号);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事故调查组提供马晓林询问笔录一份(复印件)。 |
处罚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
集体讨论情况 |
有 |
处罚内容 |
陆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3-1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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