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倍优特电气有限公司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等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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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倍优特电气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55191888X |
法定代表人 |
李艳波 |
地址 |
平顶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遵化店镇遵化店村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3】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伟16040024072;陈冠东16040024037 |
违法事实 |
2023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倍优特电气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建立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2、特种作业人员杜永岗(焊工)未能提供特种作业证。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记录》((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现记〔2023〕10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责改〔2023〕6号);3.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宿保谦的调查询问笔录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贰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3-1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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