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部分带式运输机机头机尾未设置防护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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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558032991XX |
法定代表人 |
孙志立 |
地址 |
郏县黄道镇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应急罚〔2022〕27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谷龙生(16040024039) 孙总可(16040024058) |
违法事实 |
2022年7月18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对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六2皮带与架空乘人装置共设巷道,皮带机尾10米处溜煤道与皮带搭接处缺皮带防矸护栏;皮带机尾无防护罩。2.六2-11100机巷第二部皮带机头堆煤保护位置吊挂过高,速度传感器固定不牢,机头缺护栏。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现场处理决定书》豫(平)煤安处〔2022〕108007;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据三:相关执法相片。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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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 9月1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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