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领导带班入井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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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81758398016P |
法定代表人 |
胡红强 |
地址 |
舞钢市庙街乡和岭(冷岗村西3000米)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0]执二3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振抄D01-753803 沈岩D01-742553 |
违法事实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主要证据材料 |
2020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随机抽查2020年10月10日领导带班入井情况,八点班采掘施工单位井下带班领导“王海跃”入井时间7:52:47,出井时间11:28:16,13:08:01再次入井,16:15:55出井;矿山带班领导卢要卫7:59:07入井,10:57出井,未能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2.随机抽查2020年10月10日零点班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显示当班是“杜晓孟”,系统显示是“卢要卫”短时间入井;3.-90m中段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数据显示不能辨识;-56m分段出矿巷道和凿岩巷道缺少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传感器和视频监控设备;4.随机抽查-90m中段带班领导值班室电话不通;5.抽查的8台压缩氧自救器有5台压力不足;6.保护接地缺少电阻测试报告;变压器和高压电缆缺少电气预防检测报告;7.-90m中段水仓进水口缺少篦子;排水沟盖板局部缺失,缺少安全警示标志;8.在用的三台空压机有一台缺少定期检测检验报告,有一台安装位置不合适,电控柜为非标设备,且违规外接220V电源,储气罐缺少超温保护装置。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主要负责人胡红强询问笔录。 |
处罚依据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般违法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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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捌万元整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2月1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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