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分公司舞阳矿业采矿工程处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基本信息案
浏览次数:
次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分公司舞阳矿业采矿工程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5104002043639110 |
法定代表人 |
唐先明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0]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胡晨博D01-699318、党培D01-437173 |
违法事实 |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责任:(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
主要证据材料 |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分公司舞阳矿业采矿工程处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对公司工程处主任唐先明的询问笔录、取证当日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基本信息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般违法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分公司舞阳矿业采矿工程处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1月9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