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绿都能源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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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绿都能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3363874053 |
法定代表人 |
黄秋玲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 平宝路南侧和菊香路交叉口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0]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胡晨博D01-699318、党培D01-437173 |
违法事实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记录、对该公司安全员陈良善的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般违法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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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4月2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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