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美达加油站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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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舞钢市美达加油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81395635560J |
法定代表人 |
张现辉 |
地址 |
河南省舞钢市武功乡大程庄曹舞路口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0]1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胡晨博D01-699318、党培D01-437173 |
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记录》,对该公司法人张现辉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般违法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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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负责人张现辉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0月1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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