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贝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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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瑞贝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1MA3XCLXX5L |
法定代表人 |
梅志恒 |
地址 |
平顶山市宝丰县前进路77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0]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万照(16040024068) 郭鹏(16040024046) |
违法事实 |
2020年7月31日,我局监察人员在对河南瑞贝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豫平应急责改【2020】执1(17)号),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河南瑞贝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前整改完毕。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对河南瑞贝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冯自中进行询问,证明河南瑞贝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处罚依据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未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8.14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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