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55672809394 |
法定代表人 |
张红卫 |
地址 |
郏县黄道镇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 )应急罚〔 2022 〕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秦长江(16040024069) 谷龙生(16040024039) |
违法事实 |
2021年12月21日-24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河南先锋煤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11052工作面风机两巷、11090疏水巷各缺少一道净化水幕;2.11052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单体柱未做周期压力试验;3.11090疏水巷刮板机头瓦斯传感器未进行断电设置,风速传感器未设置低报值,风速监测日报缺少低报值栏。4.11110风巷工作面、机巷开口处、11090疏水巷各缺少人员定位分站1台。2022年1月6日,煤矿执法大队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情况属实。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处理决定书 豫(平)煤安处[2021]110040号;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检查当日,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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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决定对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3月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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