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鹰德机械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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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鹰德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56634034762
法定代表人 吴战越
地址 河南省郏县凤翔大道东段平煤机生活区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2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张万照 16040024068、 钱浩然16040024081
违法事实 021年5月17日,平顶山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鹰德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0】执3(12)号),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平顶山市鹰德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对平顶山市鹰德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闫小峰进行询问,证明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适用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般违法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000(贰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8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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