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红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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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红卫 |
地址 |
郏县黄道镇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 )应急罚〔 2021 〕2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秦长江(16040024069) 谷龙生(16040024039) |
违法事实 |
2021年5月27日-28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月度监管执法计划对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5月15日、25日矿井调度室通风调度瓦斯检查汇报记录显示,零点班瓦斯检查人员秦国胜、冀伟锋分别到二1-11030采面进行瓦斯检查,人员定位系统显示,二人未在汇报记录中显示的检查时间到达检查地点。执法四队于2021年6月2日对该单位此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材料等方式开展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矿零点班瓦检工存在多次瓦斯假检情况,且当班采面有作业活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认定该隐患属于重大隐患,矿长张红卫是该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处理决定书 豫(平)煤安处[2021]110020号;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据四: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通风调度瓦斯检查汇报记录;证据五:人员定位轨迹记录;证据六: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调度室交接班记录。证明检查当日,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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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矿长张红卫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对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矿长张红卫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6月30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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