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嵩阳盛源煤业有限公司采煤机司机未持证上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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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宝丰嵩阳盛源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4052265211Y
法定代表人 栗万明
地址 平顶山石龙区高庄社区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 )应急罚〔 2021 〕3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秦长江(16040024069) 何磊(16040024031)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7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宝丰嵩阳盛源煤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21041工作面当班采煤机司机无证。6月10日执法人员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处理决定书》(平)应急责处{2021}007号;证据三:《询问笔录》。
处罚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适用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
法制审核情况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7月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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