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先锋煤业有限公司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等案
浏览次数:
次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55672809394 |
法定代表人 |
党文权 |
地址 |
郏县黄道镇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 )应急罚〔 2021 〕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秦长江(豫D01-487192) 杨喜会(豫D01-887093) |
违法事实 |
2020年12月9日,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科组织专家对河南省先锋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行为一:第1条(一采区辅助皮带下山和轨道下山局部通风机12月6日、7日未做风机倒台);第2条(二1-11030采煤工作面无支护材料台账及支护材料检修、压力试验记录);第3条(二1-11030采煤工作面,未建立矿压监测台账及分析,井下现场上下顺槽围岩观测站数量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符(作业规程规定30m建立一个);第4条(北翼运输巷一部机头处电缆吊挂乱,动力电缆与信号监控电缆相互缠绕)。行为二:第5条(采煤队无11月份隐患排查台账)。行为三:第6条(一采区辅助轨道下山工作面配电点(三台开关)辅助接地未埋设接地极,未配消防器材);第7条(井底变电所防水门衬垫内塞有杂物,防水门关闭不严);第8条(一采区辅助轨道下山迎头甲烷传感器紧贴下帮吊挂,不符合规定)。2020年12月15日,市应急局执法四队执法人员对上述八条问题进行了核查,确认情况属实。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0]郏2号);证据三:《询问笔录》。 |
处罚依据 |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先锋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河南省先锋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月1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